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圵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劉筱俐 電話:037-320063分機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