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可採用媒體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稅法規定,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自102年7月1日起,決、清算申報案件,已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於決、清算申報期間內,檢齊相關文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片(磁片)辦理申報。但逾期申報案件仍應採用人工方式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www.tax.nat.gov.tw)下載媒體申報軟體再辦理決、清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