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仍須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仍須課贈與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不用課徵贈與稅。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弟弟,因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開規定,仍需課徵贈與稅。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作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尚須需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