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把握提起訴願期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把握提起訴願期間。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或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並應注意訴願法有關在途期間及到達主義之規定,若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受理機關將會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該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注意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