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