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因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日因連續豪大雨水患,造成各地嚴重災情,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應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明年5月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所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2.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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