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開始,申報最後期限為5月31日,為期1個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準備,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案件,如被查獲有逃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營利事業遲至6月1日或2日始辦理申報,雖不會被加徵結算申報應納稅款1%滯納金,但因屬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之案件,如被查獲有逃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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