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不得據以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不得據以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取得法院裁定債務人甲公司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移轉予債權人之執行命令,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第三人之財產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移轉予債權人之執行命令,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移轉命令,債權人尚不得持該命令,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該移轉命令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執行名義。因此,林先生僅憑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第三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故無法受理查調。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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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