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未申報前次繼承之財產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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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申報前次繼承之財產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可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以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為限。

該局指出,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乃規定就該等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稅負,惟以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倘被繼承人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既無一再課稅之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無減免稅額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3月23日死亡,其母乙君於91年8月4日死亡,甲君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未申報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自乙君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經依甲君死亡日之時價核算該再轉繼承財產價值計3千餘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再依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按年遞減扣除1千8百餘萬元後,予以課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申報遺產稅時,請自行檢視倘有前次繼承之再轉繼承財產,應自動補報以免受罰。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美秀,電話:04-23051111轉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