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契約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埔里訊)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公司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02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免罰,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無免罰之適用。(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李文惠電話:2990991轉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