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抵繳限額如何計算?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又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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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