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私下與債務人和解之和解書不能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私下與債務人和解之和解書不能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文件。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並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呆帳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此係明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倘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均不得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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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