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釋疑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自102年起如有證券
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該所指出,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惟
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
12%調高為12%至15%,徵收率由10%調高為12%。同時為鼓勵長期投資,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計算出售股票
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若僅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以下簡稱:長期持有)屬所得
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
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得自發生
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若同時有非長期持有之證券交易損益及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先計算當年度所有證
券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之餘額(含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損益及其他證券交易損益),倘
該餘額為負數時,以0計入,得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
除;倘該餘額為正數時,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後餘額為負
數者,以0計入,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於當年度長期持有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之餘額
範圍內(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
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如下表(單位:萬元):
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損益
其他證券交易損益
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
計入基本所得額
計算公式
例1
500
0
0
250
500×1/2=250
例2
-300
0
0
0
-300<0,以0計入
得自次年度起5年內減除
例3
100
-300
0
0
-200<0,以0計入
得自次年度起5年內減除
例4
500
300
0
550
500<(500+300=800)
500×1/2+(800-500)=550
例5
500
-300
0
100
200>0,200×1/2=100
例6
200
100
-400
0
(200+100-400)<0,以0計入
例7
500
300
-200
350
500<(500+300-200=600)
500×1/2+(600-500)=350
例8
500
-200
-50
125
500>(500-200-50=250)
250×1/2=125
例9
-100
300
-50
150
-100<(-100+300-50=150)
0×1/2+(150-0)=150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育和 04-2305111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