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釋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釋疑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自102年起如有證券
  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該所指出,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惟
  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
  12%調高為12%至15%,徵收率由10%調高為12%。同時為鼓勵長期投資,出售持有滿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計算出售股票
  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若僅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以下簡稱:長期持有)屬所得
  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
  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得自發生
  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若同時有非長期持有之證券交易損益及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先計算當年度所有證
  券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之餘額(含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損益及其他證券交易損益),倘
  該餘額為負數時,以0計入,得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
  除;倘該餘額為正數時,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後餘額為負
  數者,以0計入,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於當年度長期持有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之餘額
  範圍內(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
  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如下表(單位:萬元):

 

 

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損益

其他證券交易損益

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

計入基本所得額

計算公式

例1

500

0

0

250

500×1/2=250

例2

-300

0

0

0

-300<0,以0計入

得自次年度起5年內減除

例3

100

-300

0

0

-200<0,以0計入

得自次年度起5年內減除

例4

500

300

0

550

500<(500+300=800)

500×1/2+(800-500)=550

例5

500

-300

0

100

200>0,200×1/2=100

例6

200

100

-400

0

(200+100-400)<0,以0計入

例7

500

300

-200

350

500<(500+300-200=600)

500×1/2+(600-500)=350

例8

500

-200

-50

125

500>(500-200-50=250)

250×1/2=125

例9

-100

300

-50

150

-100<(-100+300-50=150)

0×1/2+(150-0)=150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育和 04-2305111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