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戶口遷出,致車主與身障者不同一戶籍時,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免徵牌照稅的車輛,如因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時,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款。

  稅務局表示,最近該局在清理免稅異常案件時發現,免徵牌照稅車輛有上開之情況者,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但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可檢具證明及戶籍遷回之戶口名簿等有關資料到該局辦理,並經查明後其遷出戶籍之期間,可准予免補徵使用牌照稅款。

  但是該局強調,如果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卻又再遷出者,經該局查獲後,將直接自其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另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雖然戶籍不同,但仍有共同居住之事實,仍可比照適用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享有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法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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