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
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
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次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徾機關進行調查時
,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
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
,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 未分配盈餘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
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未分配盈餘。
該所指出,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
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
,而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
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而補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苑靈卉 04-2305111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