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費時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費時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訊】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費用,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等問題。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按新臺幣12元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而誤以新臺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時,應儘速自動補貼、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