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制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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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制度修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為: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

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

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

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

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而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仍維持現行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長期持有者並得適用相關減徵優惠。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