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以房屋係事業自有者為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係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 ,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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