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不限現金,尚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日前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為何其股票被行政執行處拍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稅捐稽徵機關公法上金錢債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除了會扣取欠稅人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外,還會扣押欠稅人股票及查封欠稅人不動產並予以拍賣。因此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只要屬於欠稅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繳稅通知書,應記得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若一時疏忽忘了繳稅,在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以免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或股票、不動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