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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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停車位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取管理費,免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各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免徵營業稅。惟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按期收費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車位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者,管理委員會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按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