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7月起,已領得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無須再向海關申請查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7月起,於特定營業人處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離境前無須再攜帶已退稅貨物及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等資料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查驗。
該局說明,自102年7月起,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之商店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其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上,且累計退稅金額在1,000元以下(即含稅購物金額約21,000元以下)者,可於購物當日持已加蓋入境章戳之入境證件正本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該商店之專責退稅櫃檯申辦現場小額退稅,取得商店開立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及小額退稅款;外籍旅客只需自購物日起30天內攜帶未經消耗之已退稅貨物出境,即完成退稅程序,無須再向海關申請查驗。
該局指出,新制實施後,為兼顧購物退稅制度管理,特定營業人應確實查對外籍旅客資格並覈實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稽徵機關亦將加強查核特定營業人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情形,如發現特定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退稅憑證或記載不實,造成誤退或溢退稅款情事,稽徵機關將向特定營業人補徵稅款;如造成誤(溢)退稅款件數占各該期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總件數達千分之三,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期且誤(溢)退稅款金額達三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廢止該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核准。
該局呼籲,取消現場小額退稅案件應經海關查驗之規定後,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仍應自購物日起30天內攜帶已退稅貨物出境;如貨物經消耗、轉讓或逾30日未攜帶出境,外籍旅客應主動向特定營業人、海關或就近之稽徵機關辦理繳回退稅款手續,未繳回者將限制其將來購物退稅之權利。另特定營業人亦應確實查對外籍旅客資格並覈實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誤(溢)退稅款或廢止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核准。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