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
      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申報納
      稅者,請注意前開非營業收入並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
      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
      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自行
      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書面審核純益率,並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
      案件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則不得與營業
      收入淨額加總合計,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額。
      該所舉例,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及非營業
      收入總額310萬元(係出售房屋增益300萬元及其他收入10萬元),合計1,110萬元,
      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6.6萬元〔(800+310)×6%〕,惟出售房
      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將出售房屋增益30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
      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348.6萬元〔(800+310-300)×6%+300〕,依法調
      整補稅約48萬元。
      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損益,不
      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電話:04-23051116 分機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