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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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因信託移轉,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屬同一人,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經申請後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屬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因適逢星期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聯絡人及電話:土地稅科黃瑜菁    3319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