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申報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申報減免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的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具宗教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如符合上列基準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據上,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102年期係自102年5月31日之次日起(以後年度依此類推),該法人得以掌握所屬醫院各該年期是否符合上揭基準規定,爰自102年期起,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應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屬醫院當年期房屋稅得否按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若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免徵者,其當年期房屋稅全期免徵。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