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或房屋時,其承買人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之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或房屋時,其承買人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之一

(臺中訊)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因買賣而申報契稅,後因解除買賣是否要申報撤銷契稅呢?

  該局特別提醒您,契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稅款將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若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案件,如已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故房屋移轉如已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申報契稅種類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等6種,並自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必須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若雙方就上述申報類型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雙方協同另立解除契約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

  該局再次提醒您,房屋移轉如經雙方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辦理時除應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契稅稅單外,同時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造成往返補正之不便。惟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檢附法院判決書。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