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申請依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請依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且無下列事證,證明其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1.依相關主管機關通報(如建築執照等)或稽徵機關稅籍資料(如田賦改課地價稅等),查得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已未作農業使用者。2.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