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公告現值,得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現值,並加計利息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按日加計利息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土地辦竣移轉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基於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對已核課確定之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再退補。但如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據以辦理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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