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經核課贈與稅後,原所有權人死亡,該土地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得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移轉經核課贈與稅後,原所有權人死亡,該土地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得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時,嗣後再次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土地如於遺產稅核定前已再移轉,經申報移轉現值並完納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可以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前次移轉現值,並退還溢繳稅款。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