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遇天然災害受損及停業,汽(機)車及娛樂業如符合減免扣除規定者,可在期限內申請減免稅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遭遇天然災害受損及停業,汽(機)車及娛樂業如符合減免扣除規定者,可在期限內申請減免稅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頻仍,往往造成本市受害,民眾及商號如有汽車、機車(151cc以上)或娛樂業受地震、颱風等侵襲而毀損或停業,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所在地轄區分局依下列規定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稅捐減免。

一、使用牌照稅:

  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泡水、毀損而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應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再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

二、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致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的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輔導受災娛樂業申請稅捐減免,該局於接獲業者申請後,即派員實地勘查並協助辦理稅捐減免事宜。

    該局指出,如對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的災害損失減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