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多件處分如有不服,應分別於各件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案件不服,如有2件以上時,應注意分別於各件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以免貽誤。
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2次,對該公司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第1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萬餘元,裁處罰鍰53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1月30日;第2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70萬餘元、裁處罰鍰550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2月20日,共計4張繳款書,全部於繳納日期前合法送達。申請人不服,遲至99年12月31日始全部申請復查,因前2張繳款書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9年12月30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人又無法提出確切理由,最後因程序不合,而遭復查駁回。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一定要辨識清楚,並注意相關規定,避免誤解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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