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觀光旅遊及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會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亦能輕鬆購物,大幅增加其銷貨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之不同而有差異。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最近查獲一逃漏稅案例,其轄內某商號是銷售魚鬆、魷魚絲等加工水產品之營業人,除有實體店面外另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由於其申報銷售額與其經營規模似不相當,經該局深入調閱其進銷貨相關資料,發現其有部分透過網路交易之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與實體通路銷貨之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千萬別心存僥倖,如經查獲,除補稅還要再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5-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