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的房屋,供自住無出租營業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低收入戶的房屋,供自住無出租營業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領有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書,且其房屋供自住無出租無營業者,可持低收入戶證明書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函釋及房屋稅條例規定,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房屋非供自住,或是出租或供營業者,皆不符合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若是已核准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以後查到房屋非自住供出租或營業者,將恢復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符合低收入戶的納稅義務人,在低收入戶證明書屆滿後,仍須持有新的低收入戶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可繼續享有免徵房屋稅之優惠。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