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提供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繳奢侈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提供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繳奢侈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不動產,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免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地方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如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