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說分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地騰空出售,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說分明

(臺中訊)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全家人最近搬進新家居住,想把舊屋騰空出售,原舊屋未供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知能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李先生所有舊屋,如符合前項規定是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以維護本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