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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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是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台幣計算。


國稅局提醒,外僑辦理年度結算或離境申報時,申報所得若為外幣,應以所得年度外幣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計算,為便利外僑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特將101年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平均匯率列述如下:美金29.4383;日圓0.3668;英鎊46.7458;歐元37.9208;港幣3.7725;韓元0.0263;澳幣30.5141;紐幣:23.9100;加拿大幣29.4241;新加坡幣23.6108;南非幣3.5608;泰銖0.9358;馬來幣:9.5894;瑞典幣4.4000;瑞士法郎31.4933;印尼幣0.0030;印度盧比0.5538;菲律賓比索0.7017;以色列幣7.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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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