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酒吧、俱樂部(PUB、BAR、CLUB)及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鋼琴酒吧、俱樂部(PUB、BAR、CLUB)及視聽歌唱業附設卡拉OK須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餐飲業者為招攬顧客及增加用餐氣氛,許多PUB、BAR、CLUB等鋼琴酒吧、俱樂部及咖啡簡餐等餐飲業,會附設卡拉OK設備或聘請職業性、非職業性的藝人提供各種技藝及演奏等表演節目,但不論有無收取門票,依財政部解釋,係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須課徵娛樂稅。

   至於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MTV)等向出價娛樂的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的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皆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由使用者付費,並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於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轄分局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違章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的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