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經核准農地不課徵嗣後再移轉應課土增稅時無減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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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經核准農地不課徵嗣後再移轉應課土增稅時無減徵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申請依該條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並經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例如甲於92年取得1筆土地,該筆土地於94年經土地重劃,甲於98年出售給乙時,係申請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取得該筆土地後未作農業使用,於102年出售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