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減免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房屋稅:……。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及「……,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房屋因遭受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稅減免,該局會派員至現場勘查,符合前開規定者,則於當月適用減免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