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