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辦理轉讓 存貨移轉要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商號辦理轉讓 存貨移轉要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