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北港訊】中 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最近國際金價大跌,國內金價跌幅亦逾一成,又適逢結婚旺季及五月母親節,許多民眾不論是投資或結婚、送禮所需都想趁低價購買金 條、金塊、金飾等商品,銀樓買氣強強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 稅;上開商品雖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 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故該所提醒銀樓業者,出售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商品,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應特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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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