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稅捐無法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稅捐無法分期繳納!

又到了繳稅旺季!4月要繳使用牌照稅、5月要繳房屋稅,還要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繳這麼多稅,請問可以分期繳納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因此,納稅人如因經濟困難致無力繳納稅捐,並不符合前揭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無法准予分期繳納。 該局亦表示,納稅人欠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於接獲傳繳通知時,如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向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未依限繳納,各分署可以廢止其分期申請並令一次繳清全部欠稅。 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您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