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節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移轉,節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撇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呼籲民眾,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