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按速行駛且未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為何收到牌照稅罰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汽車按速行駛且未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為何收到牌照稅罰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份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二期分別在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使用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縱使未違反相關的道路交通規定。惟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的罰鍰。 以 2000CC 的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如果在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迄繳款期限屆滿後 30 日仍未繳納,車輛使用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被有關單位查獲,除須繳清原滯欠的11,230元稅款外,將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罰鍰11,23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102年度使用牌照稅已開徵,要記得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