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
   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
   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
   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2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
   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
   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
   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主張
   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
   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該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
   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郭巧玲 電話:04-23051116轉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