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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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總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函示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所以合約因故作廢取消,尚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近來常有民眾以貼繳錯誤為由申請退稅,分析原因大多是計算錯誤或課稅憑證種類歸屬錯誤所致。請納稅義務人報繳或計貼印花稅時應確認憑證種類及金額後再行貼繳,避免事後退稅之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