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注意了!102年5月31日應存足納稅款金額,以免加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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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注意了!102年5月31日應存足納稅款金額,以免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採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方式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截止日(102年5月31日)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以免存款不足經稽徵機關提兌不成功而遭加徵利息。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之納稅義務人,存款人及帳號資料務必填寫(輸入)正確並於申報截止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並留意存款餘額俾供提兌,如存款不足,國稅局除就該存款餘額先行提兌外,不足應繳納稅款部分,將依規定加計利息發單限期補繳。
該局指出,納稅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102年6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本局網站「熱門主題區」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