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欠稅執行傳繳通知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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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欠稅執行傳繳通知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傳繳通知時,如一次繳清欠稅確有困難,可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納稅人如因一時經濟困難致無力繳納稅捐,並不符合前揭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准予分期繳納;但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人如因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准分期者,如未依限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廢止分期並令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所以納稅人應如期繳納欠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