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田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或田賦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休閒農場設置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因已變更非農業用地,依規定應改課地價稅,至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可否繼續按田賦課徵,應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稅法相關定辦理。

  為提供民眾舒壓及放鬆心情體驗農業及農村之美,近年來,休閒農場蓬勃發展,提供國人休閒旅遊最佳去處,而土地所有權人經常會誤解休閒農場既經休閒農業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其相關設施仍為農業使用,應屬課徵田賦範圍。對此,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休閒農場設施仍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始符合農業使用之認定,因此,休閒農場內之庭園景觀造景、停車場、涼棚及建物等如未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依法仍應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